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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正兴业2019年第三季度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58条自查材料汇总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58条自查材料汇总


一、 台账要求

1.是否建立原辅材料台账,包含采购、使用消耗、库存结:

2. 是否建立生产产品台账,包含产品产量、销售记录、库存记录:

3. 是否保存原辅材料成分说明书、检验报告:

4. 是否保存原辅材料送货单、购入发票等原始单据:

5.台账是否保存三年以上:

二、源头控制

6. 对照通告要求是否生产应淘汰类的产品:

7. 对照通告要求是否使用应淘汰类的生产装置:

三、密闭要求

8. VOCs的原料储存过程是否密闭:

9VOCs的原料输送、转运过程是否密闭:

10. VOCs的原料调制(预处理)过程是否密闭(如调漆间、调漆位置):不涉及

11.VOCs的原料投加过程是否密闭:不涉及

12. VOCs的中间产品储存过程是否密闭:

产品经印刷后,从印刷工位直接转入烘箱烘烤,在从印刷工位转入烘箱的过程中均在操作间内进行。产品烘干固化后用转移至产品装配车间使用;经烘干固化后的产品不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并经专业检验认证机构检测环境合格。

13. VOCs的中间产品输送、转运过程是否密闭:

产品经印刷后,从印刷工位直接转入烘箱烘烤,在从印刷工位转入烘箱的过程中均在操作间内进行。产品烘干固化后用转移至产品装配车间使用;经烘干固化后的产品不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并经专业检验认证机构检测环境合格。

14.VOCs的中间产品投加过程是否密闭:不涉及

15. VOCs的成品(产品)储存过程是否密闭:是

16. VOCs的成品(产品)输送、转运过程是否密闭:

17. VOCs的成品(产品)投加、灌装、包装过程是否密闭:否

产品烘干固化后用转移至产品装配车间使用、包装;经烘干固化后的产品不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并经专业检验认证机构检测环境合格。

18. 涉及VOCs的投料口、卸料口、灌装接口、包装设施在未使用时是否密闭:

19.VOCs的危险废物产生后是否马上密闭(包括漆渣、更换的VOCs吸附剂、过滤棉、以及含油墨、有机溶剂、清洗剂的包装物、污水处理废弃物等):

20.VOCs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间是否密闭:

存放在危险废物仓库的危险废物有采用密封袋包装及塑料箱封闭,经监测污染物浓度符合相应标准。

21.VOCs的危险废物输送、转运、转移是否密闭:

22. 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车间门窗是否密闭:

产品经印刷后,从印刷工位直接转入烘箱烘烤,在从印刷工位转入烘箱的过程中均在操作间内进行。产品烘干固化后用转移至产品装配车间使用;经烘干固化后的产品不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并经专业检验认证机构检测环境合格。

23. 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车间门窗是否设置常闭警示标示或操作规程:

产品经印刷后,从印刷工位直接转入烘箱烘烤,在从印刷工位转入烘箱的过程中均在操作间内进行。产品烘干固化后用转移至产品装配车间使用;经烘干固化后的产品不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并经专业检验认证机构检测环境合格。

24. 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是否有未收集的排气风扇(或换气风扇):

25. 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门是否设置阻隔设施(双重门等):

产品经印刷后,从印刷工位直接转入烘箱烘烤,在从印刷工位转入烘箱的过程中均在操作间内进行。产品烘干固化后用转移至产品装配车间使用;经烘干固化后的产品不再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并经专业检验认证机构检测环境合格。

26. 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是否为微负压:

27. 所有产生VOCs的生产车间(或生产设施)是否存在漏气点位不涉及

28. VOCs物料的反应、搅拌、混合过程是否密闭收集不涉及

29.VOCs物料分离精制过程是否密闭收集不涉及

30设备起停、检修与清洗是否减少VOCs逸散

采用治理设施早于生产设施启动、晚于生产设施关闭的模式,防止治理设施停机后继续有挥发性有机物逸散

31. 污水处理站的处理构筑物是否加盖密封不涉及

32. 污水处理站的废气是否收集处理:不涉及


33. VOCs集气管路是否标明废气走向(现有标示总个数:    18     ):

34. 所有可能产生VOCs的生产场所和工段是否设置废气收集系统,将废气收集到位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

四、治理设施

35. 废气收集系统、治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关时间是否记录

36. 设施设备的开关时间是否写入操作规程并明示公布:

37. 废气收集系统、治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关时间是否一致

37废气收集系统、治理设施和生产设备的开、关时间是否一致

38. 闭设施外任意一点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乙酸、乙酸甲酯、乙酸乙酯、丙酮及环己酮中的任一种污染物瞬时排放浓度值是否低于无组织排放标准值2倍。

检查最大可能点位包括:原料仓库(储罐)、危废仓库及无组织排放最大可能点至少三点

39. VOCs治理设施是否设正常运行,治理设施净化效率是否高于50%

40. 是否公示VOCs治理设施工艺流程:

41. 是否公示VOCs治理设施的工艺总体介绍

42. 是否公示VOCs治理设施的主要技术参数

43. 是否公示VOCs治理设施操作规程:

44. 是否公示VOCs治理设施维护制度:

45. 公示的位置是否为治理设施场所处:

46. 公示的场所一共几个位置?(一共  1 个位置):

47. 公示场所具体位置:

1 处理设施房

48. 所有公示内容是否包含公示环保举报投诉电话12369

49. 是否记录VOCs治理设施的关键技术指标,如焚烧(含热氧化)要记录燃烧温度

50.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是否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包括装填量、更换周期、采购发票、转移处置记录

最新更新的日期:20 19 4 11

51. 排气筒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采用光催化原理,在光量子照射下,当空气旋流进入滤网,即进入光催化反腔时,高能“电子一空穴”迅速对有毒有害的有机废气直接进行化学反应,氧化、分解为无污染的水或二氧化碳等。只独立设置一根vocs排气管道。

52. 是否还有设置其他任何VOCs废气的排放口及出风口:

注:企业现设置一根VOCs排气筒,未设置其他VOCs废气的排放口及出风口

53. 排气筒是否按《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HJT397)要求设置采样口

54.排气筒采样口是否设置采样平台

55. 排气筒采样口附近是否配备固定电源:

56. 排气筒采样口是否设置固定安全的人员通道

57. 排气筒采样口后是否还有其他废气接入排气筒:

注:排气筒采样口后未接入任何废气

58. 本自查表是否在互联网公开公示:

                                      厦门市三正兴业工贸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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